今天给各位分享量刑规范化的量刑知识,其中也会对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2021进行解释,规范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化量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刑规现在开始吧!范化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怎样量刑?
刑事案件怎样量刑?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量刑具体为: 第1步、规范确定相应的化量法定刑幅度。 第2步、刑规在相应的范化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3步、指导在量刑起点的量刑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能小于量刑起点)。规范 第4步、化量用 犯罪未遂 、中止、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 从犯 、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这属于第一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共12种量刑情节,如果没有这12中情节中的任何一种,就不用进行这一步骤)。 第5步、用 自首 、 立功 、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这属于第二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 第6步、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注:第1层面量刑情节共有12中,分别是, 未成年人犯罪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2层面量刑情节主要有,自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 累犯 、前科劣迹、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被害人过错。 在量刑指导原则方面,《量刑指导意见》根据 刑法 和实践经验规定了量刑的四项指导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宽严相济原则; (四)、量刑均衡原则。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 刑罚 。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是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事实包括犯罪事实和非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包括 犯罪构成 事实和非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事实以外的犯罪构成事实,非犯罪事实包括罪前、罪后等事实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量刑时应根据全案犯罪事实情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确定刑罚。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在定罪的基础上,要严格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在适用量刑情节时,必须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是所犯罪行,责是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是刑罚。 罪行的大小由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决定,罪行的大小决定了法定刑的轻重,罪行越大,承担的法定刑越重。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罪行与承担的刑事责任成正比。量刑是否公正,关键在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们应着重把握三点:1、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决定了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决定着法定刑幅度和量刑的起点。如 故意伤害 的致人重伤和 抢劫 致人重伤虽然都是致人重伤,但在法定刑幅度和量刑起点上相差甚远。2、刑罚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这些事实和情节反映犯罪主客观方面的状况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了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着犯罪案件的刑罚。3、刑罚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事责任的大小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直接相关,虽然人身危险性不直接反映罪行轻重,但却反映了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程度。 三、量刑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的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的重大举措和具体措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于《量刑指导意见》的始终,体现在具体规定中。1、将宽严相济列为量刑指导原则之一。明确要求量刑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依据刑法的规定,规定了轻重不同的量刑起点和幅度。3、对14种常见量刑情节中的十种从宽情节和4种从重情节的调节幅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4、在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幅度、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给审案法官留下足够的裁量空间,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规范化的改革目标就是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依据量刑均衡原则《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1、统一量刑的方法和步骤。改变传统“估算”式的量刑方法,确定量刑的三步骤,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2、统一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把法定刑情节进行量化,将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固化,明确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规定一些个罪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统一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 3、统一规范15种常见犯罪不同法定刑的量刑起点幅度,对宽泛的法定刑幅度进行合理细分,保证量刑的基础不会偏离大方向。 4、规定各种犯罪增加刑罚量的根据。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了罪是一定要受到法律处罚的,但是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还是要根据犯罪的大小来进行判定, 罪名 越大,那么受的处罚肯定就会越重,我国结合着实际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条例,就是为了能让犯罪人员得到该有的惩罚 。
最高法量刑规范化意见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有点长,耐心看: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对寻衅滋事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相关情节的认定
第一,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五,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七,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八,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九,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最高法院发布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是不是司法解释
属于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受贿罪量刑规范化标准
受贿罪量刑 规范化标准主要有:1、 免予刑事处罚 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2、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三年 。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不满5万元,具有3次以上索贿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次索贿或经济损失50万元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具体个案是否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可判处七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由审委会讨论决定。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具体个案是否具有“ 情节特别严重 ”的情形,可 判处无期徒刑 的,一般由审委会讨论决定。4、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10-2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受贿数额20-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受贿数额50-1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受贿数额100-1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受贿数额150-2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受贿数额200-3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5、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达150万元,同时具有索贿(索贿数额应占犯罪总额的30%以上)、拒不退赃、给国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受贿数额达300万元,有上述三个量刑情节之一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受贿数额达500万元,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为什么要量刑规范化
长期以来,量刑程序在法庭审理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和体现。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参与量刑的权利,确保量刑公正。量刑程序改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量刑建议权。目的是让控辩双方更加积极地参与量刑,促进量刑公正。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二是规定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庭调查阶段,可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再相对集中地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在辩论阶段,可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增强量刑辩论的针对性。此外,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量刑规范化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2021、量刑规范化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