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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量刑“畸轻”、“偏轻”?量刑量刑
所谓畸轻是非常非常轻.或者说这个判决是很有问题的
偏轻总的来说还是属于合理范围
什么是量刑畸轻?什么是量刑畸重?
量刑畸轻是指在量刑幅度内处刑过于偏下。
量刑畸重是畸轻畸轻指在量刑幅度内处刑过于偏上。
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什意思,根据被告人的量刑量刑犯罪情节较重,但处刑却靠近三年,畸轻畸轻情节较轻,什意思但处刑却靠近十年,量刑量刑就是畸轻畸轻量刑畸轻畸重的表现。
量刑情节就是什意思在此基础上具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确定的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具体程度,由此决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选择具体刑罚点。也就是说,量刑情节反映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与定罪情节相对应,量刑情节有以下特点。
扩展资料:
量刑要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依法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所谓刑法规定,是指:
①刑法总则有关刑罚方法、刑罚制度(如数罪并罚、缓刑等)及其适用条件的规定。
②刑法分则有关具体犯罪适用的刑法方法和量刑幅度的规定。
分则具体罪名量刑幅度不能任意突破,除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外,只能在量刑幅度以内选择适用适当的刑种或者刑度。
③刑法总则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如未遂、中止、未成年、主犯从犯等从重从轻处罚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量刑
一审量刑畸轻生效后再审能否加刑
一审量刑畸轻生效后检察院申请再审经审判后能加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如果检察院申请再审的,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制度,经审判后可以加刑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量刑畸轻与良量刑偏轻区别?
从本质上说这两者没有显著区别,基本都属同义。或者可以说“量刑畸轻”包含于“重罪轻判”之内,但实质上都不属于超越自由裁量的限度。只是对于普遍大众的普遍认知、感知,觉得量刑对于所犯罪行而言过轻了,所以这两个概念之间我个人觉得没有太本质的区别。一定要找的话,那么“量刑畸轻”可能出现在任何已经认定犯罪之后的判决中,任何刑罚都可能出现量刑畸轻的情况;而“重罪轻判”则适用范围相对前者更窄,因为首先要定义“重罪”,如果不是那么只能划归前者,如果属于重罪且明显低于普遍大众的认知,那么就可以说是“重罪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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